
啟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撫恤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撫恤工作,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和《啟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作原則:
(一) 堅持實事求是,事跡突出;
(二) 堅持公平公正;
(三) 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基金會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 用于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事跡特別突出的;
(二) 在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進行保護和設法救援,使之免遭
或減輕危害,事跡特別突出的;
(三) 不顧個人安危,積極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線索,為偵破重特大案件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 在搶險救災中,為保護國家、集體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奮力排險,積極搶救,使之免遭或減輕損害,事跡特別突出的;
(五) 有其他見義勇為行為,事跡特別突出的。
第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采取以下形式的表彰獎勵:
(一) 報請市政府授予或追授“啟東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
(二) 報請南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獎勵;
(三) 報請市有關部門授予“三八”紅旗手、新長征突擊手等榮譽稱號;
(四) 對見義勇為人員發放獎勵金;
(五) 組織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宣傳報道。
第五條 對被授予“啟東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頒發獎金4000元。
第六條 對因見義勇為受傷或犧牲的,由民政部門按政策規定給予評定和撫恤,基金會視情參照上級有關規定給予一定補助。
第七條 對獲得各級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的人員,基金會每年年終給予慰問。
第八條 對家庭特別困難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基金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生活補助。
第九條 對見義勇為特別困難家庭子女,基金會將根據實際情況發放入學補助金。
第十條 上述獎勵、撫恤、補助和救助事項,一般由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基層工作站申報、核實并報有關事跡及證明材料;本基金會負責審核、根據其事跡和社會影響,提出獎勵(撫恤、補助、救助)意見。
第十一條 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上述費用支出由理事長或常務幅理事長審批,5萬元以上的或10以上的集中獎勵由理事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上述獎勵、撫恤、補助、和救助金之間、可以單項發放,也可以累計發放,但每個單項不重復發放。
第十三條 3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其獎勵撫恤標準根據其事跡和具體情節另行商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啟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啟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