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蘇省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申報辦法》
《江蘇省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申報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申報程序,促進全省見義勇為工作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報請省政府授予或追授”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者,其行為與履行的職責或義務之間沒有必要的聯系,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一)同正在實施的殺人、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英勇搏斗,事跡突出的;
(二)在搶救國家和他人生命財產過程中奮不顧身,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一貫見義勇為、扶危濟困,其見義勇為事跡具有典型宣傳意義,受到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表彰的;
(四)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還必須遵紀守法,在履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方面表現優秀。
第二條、 擬報請省政府授予或追授“江蘇省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者,除了必須符合“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基本條件,還必須在市以上新聞媒體進行了有組織的宣傳報道,引起了比較強烈的社會反響。
第三條、 擬報請省政府授予或追授“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江蘇省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者,其事跡必須經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核準,并征求見義勇為者所在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沒有單位的人員,應征求其所在鄉鎮、街道或社區的意見。
第四條 、“江蘇省見義勇為英雄”、“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申報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并統一填寫《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登記表》。市公安局在上報省公安廳之前,必須報經市政府同意;省公安廳報經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研究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
第五條、 除特殊情況外,“江蘇省見義勇為英雄”、“江蘇省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每兩年集中命名表彰一次,其中,“江蘇省見義勇為英雄”不超過表彰總人數的10%。
第六條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省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申報工作,產為榮譽稱號獲得者頒發獎金和撫恤金。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